使用條款及條件
請小心閱讀下列條款。假如你不同意下列任何條款,請不要進入網站任何部分。 藉著使用或進入本網站任何部分,你確認和同意下列各點:
1. 合法性
本網站所有資訊、資料及意見的對象僅限於居住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個人或營業地點設於香 港的公司,並不擬提供予其他司法管轄區之人士使用。 在若干國家裡,政府、法例或規管機關的規定可能限制或禁止進入及/或使用本網站提供的資訊、產品 和服務。你確認對你或就你使用本網站而言,上述規定均不適用。
2. 使用資訊
在本網站出現的一切資訊、資料和意見(包括文本、繪圖、數據、連結或其他項目),均僅以現有狀況提供,僅供一般參考,可由金寶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簡稱“本公司”)酌情更改,無須通知。它們均取材自被認 為可靠的公共來源或其他來源,並由本公司真誠地提供。本公司雖已努力地確保準確,但不能為上述資 訊、資料或意見均屬正確、準確、完整或公平,或沒有電腦病毒或適合作某一特定用途而承擔任何責任 , 亦不保證或聲明它們乃正確、準確、完整或公平,而它們均不應被信賴為正確、準確、完整及公平。 從透過本網站提供予本公司的資訊所收集和取得的一切數據、意念、概念和其他資訊,均應被視為及仍 然為本公司的財產,而本公司應有自由使用之而沒有任何保密限制或其他限制,除非另有預先書面協定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另有規定。
3. 未經授權使用
本公司絕對禁止任何人士未經授權使用本公司網站及系統,包括但不只限於未經授權進入本公司系統、 不當使用密碼或不當使用任何網站上的任何資料。
4. 系統故障
4.1 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負責因你進入或使用本網站或使用網上服務涉及或導致的任何功能失效、系統、伺服器或連線失敗、錯誤、遺漏、中斷、保安問題、電腦病毒、惡意電腦程式、破壞、 運作或傳送延誤、延誤錯誤或未能進入服務而負上任何責任,即使本公司已獲通知可能會出現上述情況。
4.2 網上通訊可能會因互聯網的公開性質或其他原因的遭到中斷、傳送失敗、傳送延誤或傳送錯誤資料。
5. 責任
對於你接受及/或使用本網站或本網站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或依賴本網站供應的任何資訊或資料或 在本網站出現的意見而導致的任何損害、損失或無論任何其他責任或任何相應的、附帶的或專項的或特 殊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利潤損失或儲蓄損失),除適用於上述產品或服務的條款及細則另有明確規 定外,本公司不承擔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責任,不論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是否已獲告知該等損害的可能 性。
6. 超連結
6.1 連結到其他網站的超連結 甲、 在某些情況下,本公司會透過網站及/或手機應用程式提供連結到其他位置或網站的超連結。 這些超連結會連結到由與本公司無任何聯繫或關係的第三方所發佈或營運的網站。在網站及/ 或手機應用程式中加入這些超連結,是為了促進用戶使用體驗,並僅供參考。本公司盡力選擇 信譽良好的網站及信息來源,以方便用戶查閱相關信息。 乙、 本公司提供超連結,但不得因此而被視為同意、推薦、認可、保證或介紹任何第三方或該等第 三方在其網站上提供的服務/產品,或與該等第三方和網站有任何形式的合作。 丙、 本公司並不以任何方式對超連結的內容負責。用戶在使用這些超連結時須自己承擔風險,本公 司對由於用戶使用超連結而發生或遭受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害或損失,概不負責。本公司並非 用戶與外部網站供應商之間訂立的任何合約安排的當事方。本公司並無調查、核實、監察或認 可這些資源所提供的內容、準確性、所表達的意見及所提供的其他連結。 丁、 連結到其他網站的超連結,倘若包含可下載的軟件,其只為方便用戶而提供。本公司並不對用 戶在下載軟件時遇到的任何困難或下載的任何後果承擔任何責任。使用從互聯網下載的任何軟 件可能受特許協議所管限,而用戶如不遵守上述特許協議的條款,可能會導致侵犯相關軟件供 應商的知識產權,對此本公司概不以任何方式負責。 戊、 當用戶點擊超連結及離開網站及/或手機應用程式時,用戶須遵守其將要瀏覽的其他網站的使 用條款及私隱政策。 己、 本公司可能會在網站及/或手機應用程式提供同一集團公司的網站的超連結,以方便用戶查 閱。這些被連結之網站可能設有不同的使用條款及條件,因此您應在使用這些被連結之網站前,查詢及細閱適用的條款及條件。
6.2 從外部網站連結到本網站的超連結 甲、 用戶必須先徵求本公司的事先書面批准,才可以任何形式在第三方的網站建立連結到本公司網 站的超連結。本公司具有絕對酌情決定是否批准建立超連結。在正常情況下,本公司只會批准 清楚地顯示本公司的名稱或網站地址的超連結。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否則本公司不會批 准第三方使用或展示我們的標誌、商品名稱和商標作為超連結,本公司具有絕對酌情決定為此 徵收一定的費用。 乙、 對於從第三方網站連結到本公司網站的超連結的建立,本公司概不負責。如此建立的任何超連 結不得構成本公司與該第三方網站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構成本公司認可該第三方網站。任何連 結到本網站的超連結必須時刻是活躍而直接的超連結,且只能直接連結到本網站的首頁,而不得「框架化」或「深層連結」本網站或其內容。 丙、 本公司不會為用戶或任何第三方因為此等超連結而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 任。本公司保留權利隨時行使其絶對酌情權取消已授予的任何批准及/或要求刪除任何上述連 結,而無需另行通知或作出補償。
7. 特許及擁有權
除作私下個人使用外,你不應未經本公司事先以書面同意便分發、修改、傳送、重新使用、重新刊登、 倒序設計、解編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本網站的內容作為公眾、商業或其他用途。本網站的任何內容,均不 應被理解為未經擁有人的書面准許便授予一項特許或權利,去使用本網站內展示的任何商標或其他知識 產權。
8. 版權
本網站和其內容的一切所有權、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均由本公司或個別內容擁有人擁有,並受到適用 的版權法律或其他知識財產法律保護。
9. 彌償
你將會應要求就本公司因你使用本網站,包括但不限於違反任何或全部本網站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之使用條件(除適用於該產品或服務的條款及細則另有明確規定外),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行動、申索、其他法 律責任或蒙受一切由此引致的損失及費用(包括訟費)向本公司作出彌償,使本公司免受損害及為本公司 作出抗辯。
10. 其他
10.1 本網站任何資料均不可以視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要約或邀請出售、購買或交易任何股票、股份、債款、貸款或貸款額,或向其提供任何意見。 10.2 本網站內容並非專業意見,並不可憑其作出決定。進入本網站人士有需要時應尋求專業意見。
11. 司法管轄權
本網站提供的資訊及資料均假定只有在香港提供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使用。你進入本網站及/或使用網上服務,則代表你同意該等進入及/或使用及本使用條件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你同意受香港法院 非專屬司法權管轄。
12. 網上行為追蹤
為了協助了解你對本公司網站及應用程式的興趣及將用戶偏好加以儲存,本公司與市場上專業的網上數 據分析服務供應商合作,以記錄和研究本公司部分網站及應用程式的特定使用流量和活動。透過 cookies 和類似的技術,我們只會收集有關你如何透過電腦、流動電話或任何其他電子設備 (統稱「裝置」)上網 瀏覽本公司網站和應用程式之數據資料。 Cookie 是由網站傳送至裝置的瀏覽器並儲存於該裝置內的細小電腦檔案。每個網站均可以向瀏覽器發送 本身的 cookies,但瀏覽器只容許網站查閱其之前向該瀏覽器發送的 cookies。Cookie 不包含用戶的姓名、 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或任何可識別用戶個人身份的資料。本公司不會藉此收集或向該網上 數據分析服務供應商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你的個人資料。所有資料將於收集之 3 個月後清除。 目前我們並不提供免除 cookie 追蹤的功能,原因是每當你刪除或清除 cookies 或者改用其他瀏覽器時, 所有免除 cookie 追蹤的設定都會變為無效。為免混淆,如果你不希望我們從你的瀏覽器收集數據,我們 建議你自行更改瀏覽器的隱私設定。但請注意,完全封鎖 cookies 可能會影響你使用本公司的網站及應用程式。
私隱政策聲明
1. 引⾔
此聲明乃採納為金寶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的「私隱政策聲明」(下稱「本聲明」)。訂立本聲明的目的,是為確立本公司全力執行及遵守保障資料原則的政策及實務,以遵守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下稱「該條例」)的各項條款及條文,及施行由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就該條例而頒布的指引。本公司會依從本聲明訂立的原則及最低標準。
2. 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2.1 本公司持有的客戶個人資料可能包括下列各項:
(a) 客戶及其配偶的姓名和地址、職業、聯絡詳情、出生日期和國籍、其身份證及/或護照號碼及證件發 出⽇期和地點;
(b) 客戶諮詢⼈的姓名和聯絡詳情;
(c) 客戶及其配偶現時的僱主、職位性質、年薪及其他福利;
(d) 客戶及其配偶持有的物業、資產或投資的詳情;
(e) 客戶及其配偶所有的其他資產或負債(實有或或然)的詳情;
(f) 本公司在延續與客戶正常業務關係中獲得的資料(例如,當客戶在⼀般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本 公司溝通時,本 公司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當中可能以文書形式或電話錄音或網上系統收集);
(g) 就要求追收任何客戶拖欠本公司款項而由諮詢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供的信用狀況資 料;及
(h) 可透過公開渠道取得的資料。
2.2 本公司或會持有鑑於經驗及其業務特別性質所需的其他種類的個人資料。
3. 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
3.1 客戶在開立或延續信貸戶口、建立或延續信貸或分期貸款或提供其他財務服務時,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 有關的資料。
3.2 客戶與本公司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本公司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
3.3 客戶的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a) 處理信貸及/或其他財務服務申請;
(b) 提供服務和信貸便利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c) 在客戶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每年進行⼀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審查,及由本公司進行核對 程式(根據條例之定義);
(d) 編制及維持本公司的信貸評分模式;
(e) 協助其他放債⼈及/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f) 確保客戶信用維持良好;
(g) 設計提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h) 為本公司或特選公司推廣財務服務及產品;
(i) 計算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債務;
(j) 進行保險索賠或分析;
(k) 為營運需要而進行之公司信貸評估或資料分析;
(l) 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維持當時人之信貸檔案以作本公司現在或將來之參考 (不論當時人與本公司存在關係與否);
(m) 維持客戶之信貸檔案以作本公司現在或將來之參考(不論客戶與本公司存在關係與否);
(n) 根據本公司須遵守的任何適用法例、規則、法院指令的要求,或預期本公司應遵從的監管機構的指引, 向監管機構、 警方或法院作出所需披露;
(o) 使本公司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 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p)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4. 個人資料的保安 本公司的政策為按照該條例的規定,為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安程度,資料的敏感程度及因擅自查閱所造成的 損害程度⽽提供適當 的保障,以防⽌資料被擅自查閱、處理或作其他用途。為達到適當程度的保安,本公 司的一貫做法為透過提供安全的儲存設 施,以及在資料存置設備實施保安措施,來嚴格限制資料被查閱。 本公司亦會採取措施以確保處理該等資料的人士具備良好操守、審慎態度及辦事能力。資料只會以妥善保 安的方式傳送。
5. 個人資料的準確性本公司的政策為按照該條例的規定,為確保所有經由本公司收集及處理的資料均為準確。本公司會實施適 當的程式以定期核對 及更新所有個人資料,以確保有關的資料就被使用的目的而言是為合理準確。倘若本公司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含有意見聲明,本公司會採取⼀切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任何聲言是支持該 項意見聲明的事實,均屬正確。
6. 個人資料的收集
6.1 在收集個人資料的過程中,本公司會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一份「個人資料收集聲明」,述明收集資料的目的、 將獲轉交資料的人士的身分類別、查閱及改正資料的權利,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6.2 有關本公司從互聯網收集個人資料,本公司會採納以下實務:
(a) 網上保安 本公司會按照嚴格的保安及保密標準保障在互聯網提供給本公司的任何資料。並已採用加密法在互聯 網上傳輸敏感性 的資料,以保障個人的私隱。
(b) 「曲奇」檔案 「曲奇」檔案是由網站伺服器傳送至瀏覽器的小段資訊,這些資料儲存於電腦硬碟中,使網站伺服器 能於稍後再從瀏覽器內讀取。這有助網站保存某些使用者的資料。 「曲奇」檔案被設計成只可讓發出的網站讀取,但不能用作取得使用者的硬碟資料、電郵地址或收集 使用者的敏感性 資料。 本公司只利用「曲奇」檔案來鑑定特定期間的使用者,⽽不會把使用者的敏感性資料存置於「曲奇」 檔案內。當使用者瀏覽本公司網站時,所有聯系將會利用「曲奇」檔案去鑑定使用者身份。當使用者 結束瀏覽本公司網站時,「曲奇」檔案亦會無效。倘若使用者嘗試將其網絡瀏覽器的「曲奇」檔案 設定為停止運作,便未必能使用本公司的網上及 其他金融服務。
(c) 網上改正資料 透過網上設施提供給本公司的個人資料一經呈交,便未必能在網上取消、改正或更新。使用者如未能 在網上作出取 消、改正或更新,便須聯絡本公司有關部門或分行。
(d) 網上保留資料 在網上收集的個人資料會被轉送到本公司有關部門或分行處理。個人資料一般不會存置於網站伺服器。
7. 查閱資料要求及改正資料要求
7.1 本公司的政策為按照該條例的規定,依從及處理⼀切查閱資料及改正資料要求;及讓所有有關職員熟悉有 關的規定,以協助各人士作出有關要求。
7.2 本公司或會在符合該條例的規定下,就查閱資料要求徵收適當費用。倘若任何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人士要 求本公司提供按早前的查閱資料要求提供過的個人資料的額外副本,本公司或會收取費用以全數彌補因提 供該額外副本而涉及的⾏政成本或其他成 本的費用。
7.3 有關查閱及改正資料的要求,可向資料保障主任或其他相關指定人員提出。
8. 其他實務
為確保依從該條例所載的規定,本公司備有:
8.1 資料記錄簿,即該條例第 27 條所規定的記錄簿
8.2 內部政策及指引以供本公司員工使用,以確保各員工遵守該條例的規定。
9. 資料保障主任的委任
9.1 本公司已委任資料保障主任,以負責統籌及監察該條例及本公司保障個人資料政策的遵守情況。
9.2 資料保障主任的聯絡資料如下:
⾦寶⾦融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九龍彌敦道 555 號九龍行 22 樓 2201 室
電郵:loan.compo@gmail.com
傳真:23522669
10. 本文義如有歧異,以英文本為準。
貸款協議的摘記或備忘錄所須包括或附有的放債人條例條文撮要
以下所列的《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 163 章) (“本條例”) 條文撮要,對保障訂立貸款協議的各方均至為重要, 應小心閱讀。該撮要並非法例的一部分,如有疑問,應參閱《放債人條例》有關條文。
本條例第 III 部撮要 ─ 放債人進行的交易
本條例第 18 條列出關於放債人作出貸款的規定。每份貸款協議須以書面訂立,並由借款人於該協議作出後的 7 天內及於該筆款項貸出之前簽署。在簽訂協議時,須將已簽署的一份協議摘記,連同本撮要一份給予借款人。 該摘記須載有該宗貸款的詳盡細則,包括還款條款、保證形式及利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協議不得予以強制執 行,除非法庭信納不強制執行該協議並不公平。
本條例第 19 條訂定,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及就有關開支而支付訂明費用,則放債人須將該借款人在貸款協議 下當時的債務情況(包括已還款項、到期或即將到期的款項及利率)的結算書正本及副本一份給予借款人。借款人 須在該結算書的副本上簽註文字,表示已經收到該結算書的正本,並將經如此簽註的該結算書副本交回該放債 人。放債人則須在與該結算書有關的協議持續期間保留該份已交回的結算書副本。如放債人不照辦,即屬犯罪。 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放債人亦須供給與該宗貸款有關或與保證有關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但上述要求,不得 在一個月內提出超過一次。放債人如無充分理由而沒有遵照本段所述的要求辦理,則不得收取在該等要求沒有 照辦期間的利息。
本條例第 20 條訂定,除非保證人亦是借款人,否則須在協議作出後的 7 天內,給予保證人一份已簽署的協議摘 記、一份保證文書(如有的話)及詳列須支付款項總額的結算書。如保證人在任何時間提出書面要求(不得在一個 月內超過一次),放債人須給予他一份已簽署並詳列已支付款項總額及尚欠款項總額的結算書。放債人如無充分 理由而沒有遵照辦理,則不得在該項要求沒有照辦期內強制執行該項保證。
本條例第 21 條訂定,借款人以書面通知後,可隨時將貸款及計算至還款日期為止的利息償還,放債人不得因借 款人提早還款而徵收較高利率。 放債人如是財政司根據本條例第 33A(4)條以憲報公告認可的放債人或認可的社團的成員,則上述條文不適用。
本條例第 22 條述明,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須支付複利或訂定不准以分期方式償還貸款,均屬非法。此外,任何 貸款協議如訂定到期而未支付的款項須收取較高利率,亦屬非法,但該協議可訂定,未償還的本金部分及利息 須收取單利,但利率不得超過在沒有拖欠的情況下須支付的利率;但如法庭信納,該協議如因不符合本條規定 而成為非法並不公平,則可宣布該份非法協議全部或部分合法。
本條例第 23 條述明,如放債人在訂立貸款協議時或接受貸款保證時並未領有牌照,則與該放債人訂立的貸款協 議及給予他的保證不得強制執行;但如法庭信納,該協議或保證如因本條規定而不能強制執行並不公平,則可 宣布該協議或保證的全部或部分可予強制執行。
本條例第 IV 部撮要 ─ 過高利率
本條例第 24 條釐定任何貸款的最高實際利率為年息 60%(“實際利率”須按照本條例附表 2 計算)。任何貸款協 議如訂定更高的實際利率,則不得強制執行,而放債人亦可被檢控。此最高利率可由立法會予以變更,但已存 在的協議則不受影響。對於向繳足款股本不少於$1,000,000 的公司作出的貸款或作出如此貸款的人,本條並不 適用。
本條例第 25 條訂定,在強制執行貸款協議或強制執行貸款保證的法庭法律程序中,或在借款人本人或保證人本 人向法庭申請濟助時,法庭可查察該協議的條款,以視該等條款是否極之不公平或利率過高(實際利率如超逾年 息 48%或立法會所訂的其他利率,即可單憑該理由而推定該利率過高),而法庭在顧及所有情況後,可將該協議 的條款更改,使其對協議各方均公平。對於向繳足款股本不少於$1,000,000 的公司作出的貸款或作出如此貸款 的人,本條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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